国务院首次规范行政罚款 坚决防止以罚增收、以罚代管、逐利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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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首次规范行政罚款 坚决防止以罚增收、以罚代管、逐利罚款
2024-02-29 00:59:00
国务院近日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首次对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。记者从2月28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,《意见》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当前以罚增收、以罚代管、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,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,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,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,按照处罚法定、公开公正、过罚相当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,依法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、承担责任。
 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发布会表示,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优化营商环境,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,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,推动高质量发展,国务院印发了《意见》,第一次对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。
  一是依法科学设定罚款。一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。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、数额等作出了细化规定,对跨行政区域统一监管标准作出倡导性规定。二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。对行政法规、规章新设罚款时,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,就是过错和处罚相当、相平衡,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、从轻减轻处罚、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。三要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。
  二是严格规范罚款实施。一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。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,强调三个“不得”、两个“严禁”,对罚款实施划定了底线和红线。二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。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罚款等处罚时,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,从执法用语、执法形象、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,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细化规定,要求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、自觉守法,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,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三要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。对清理、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、时限、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,既要管好“存量”、也要监督好“增量”。同时,要求严把法制审核、技术审核和执法监督三道“关”。
  三是全面强化罚款监督。一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。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、以罚代管、逐利罚款等行为,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实现“办理一案、治理一类、影响一域”。二要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。三要充分发挥监督合力。
  近年来,一些行政罚款案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,也引发过罚不当的争议。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在会上提到,《意见》强调三个“不得”、两个“严禁”。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。一方面,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,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,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。另一方面,两个“严禁”,就是严禁逐利罚款,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。
(文章来源:深圳商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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